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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5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在淘沙镇街上“小罗饭店”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范某某无证驾驶赣******红色二轮摩托车前往淘沙加油站加油,行驶至丰抚线淘沙镇红绿灯处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测定结果为14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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