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1日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豫R6****杰德牌小轿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师院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醇含量为12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