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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范**,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桐柏县**。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晚上,被告人范**在桐柏县城关镇南岗居民区原庄邻家喝喜酒,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二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范**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往淮源镇回家。当晚20时41分许,当其驾车经过乐神路,沿淮源路向西行驶至“名扬厨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5779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范**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 1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范**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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