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房**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铜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铜陵路与北二环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
2.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3.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房**幢**室,联系电话1351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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