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0802473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巷**号**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AJK99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南侧机动车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怀远县三院门前路段时,与相向王某某驾驶的皖ABY70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mg/100ml。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范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自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1035号鉴定意见书;

6.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毫克以上,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卷宗贰册,材料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