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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A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春水西路西城名郡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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