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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十一路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辽A8***P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辽A****7号小型汽车车损合计428元,辽A****P号小型汽车车损合计607元。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62mg/100ml。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报告;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晓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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