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未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2017年6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1时28分许,范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客车,沿平山县陈孟线(钢城路)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到陈孟线大吾丁字道口处,与沿陈孟线自南向西转弯的郑某某驾驶的冀A6Z9A6轿车(车上载着任某甲、任某乙)相撞,造成郑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50.23ml/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丽
检察官助理:王欣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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