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依安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C*****小客车在廊坊市**路**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07.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指纹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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