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东处时,无故将车辆停在路中后睡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该车驾驶员范某某带至警车约束醒酒。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环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35543****;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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