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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2013年1月24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资格不符且已被注销的赣******号两轮摩托车从长汀县汀州镇水东街清流巷往加油站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范某某现场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70mg/100ml。

案发当日,被告人范某某经长汀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声明、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7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联系电话1351590****;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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