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同田某某等人共同饮酒后,由田某某使用手机在联动云租车平台上租赁一台车牌号为辽A****F号观致牌共享汽车。当日6时22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该车(田某某坐副驾驶)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27号时,与停在路边陈某某驾驶的辽A****Q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与停在路边的辽A****W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继续驾车逃离时被群众抓获,其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56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范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租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王萌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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