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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42.33mg/100m1)驾驶粤S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2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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