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临沂市兰山区朝阳街道**小区**号**座**室。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饭店附近停车场内行驶出岗亭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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