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某某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桥南公交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1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