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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J****2号的金杯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其住处出发,途径村公路、津塘二线、小赵路、津塘公路,沿津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驯海路,右转沿驯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驯海路地道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芳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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