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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31975********,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山西省灵石县**乡**村**号,职业:**修理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晋A9****蓝色**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孝义市340国道31公里路段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西辛庄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20.3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范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结果等书证;

2.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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