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和朋友刘某某在陈集一饭店饮酒,21时40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鲁P**号北斗星牌轿车沿东阿县鱼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街东交叉路口处被东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血样内酒精检含量为1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内酒精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陶德云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于东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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