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0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吉普牌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名士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士豪庭二区东北门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张某(男,31岁)驾驶的鲁A*****号丰田牌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8±7.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范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任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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