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群众,山西省岚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院**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7的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行驶至**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一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309900****。
2.本案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