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济市**镇**村**巷**号,现住永济市城市**小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0号轿车沿富强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锦盛家园小区门口时,撞上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京P****2号轿车、晋M****0号小型普通客车、豫A****1号轿车、晋M****K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五车不同程度受损。在现场勘察完毕后,办案民警对被告人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将樊某某带至永济市**医院对其抽血并送检,经检测樊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48mg/100ml。2020年4月8日,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董某某、卫某某、王某某此事故无责任。
案发后,樊某某尚未与卫某某、贾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与董某某、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该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妮
检察官助理:屈梦洁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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