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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2****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往惠东县平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镇爱尚百货路段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交警到达现场处置,并抽取范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思益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353920****。

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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