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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华南快速路三期南侧进机场高速匝道(白云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范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2021年2月3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00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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