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8********,汉族,小学毕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镇**村(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1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扣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46分,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和路交叉口北200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范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佩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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