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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家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道与****交叉路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4.27mg/l00ml。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78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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