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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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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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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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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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10 月3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明溪县**酒店行驶至明溪县河滨北路**路口处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范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事故。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他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并于同日1时55 分,将被告人范某某带至明溪县总医院抽取备检,同日委托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该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2020 年10 月4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174. 45mg/lOOml。经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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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血液乙醇含量174.45mg/lOOml、坦白、认罪认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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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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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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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谢建雄 2020年11月5日 |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号,联系方式:151********。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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