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5〕57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永安市开心排档往南塔四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门口时摔倒被民警查获。经三明市第二医院检验,被告人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3.三明市第二医院检验报告书;4、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及抽血检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安云
检 察 员:方 凯
2015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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