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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高新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韩商品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60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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