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高新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韩商品城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60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检察官助理:孔文瑞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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