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G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滨河南路工业南横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范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通知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忠厚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院**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774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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