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新甲壳虫”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长街由北向南行驶靠边停车时,与路边张某某停放的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杨某某停放的冀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以及倪某某停放的冀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四车受损交通事故,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将范某某查获,经抽血检测, 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24mg/100ml。2018年10月30日范某某与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1月5日范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对范某某表示谅解。2018年11月12日范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对范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伟新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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