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号为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学苑路与天山大街交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案件移送书、驾驶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8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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