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号小型客车在义马市**路**社区西区门口处,由北向南倒车时,于由东向西行驶聂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义马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聂某某、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松丽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路**村**街**号
2.案卷材料贰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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