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海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6****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从海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海东市**路口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醇含量为249.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
件、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436号。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侠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海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5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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