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无业,持C1驾驶证。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6月14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家集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我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2时,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与建北路交口处开展酒驾查缉专项行动。14时19分许,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号牌为皖D*****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范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3月1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少枫
2020年3 月 31日
附:
1. 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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