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01时4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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