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2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23日0时1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烧烤店饮酒后,驾驶湘E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61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在被交警部门查获之后,未如实供述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向执勤民警谎称其姓名为马某某,企图逃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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