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21209001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田县**镇**路由**往**方向行驶。22时14分行驶至**门口路段时,范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其酒精吹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3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巷**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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