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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现住明溪县城关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明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29日**时**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J****号小车,沿明溪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明溪县***路口时,被明溪县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尔后,交警带被告人范某某到明溪县总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2mg/100mL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2mg/100mL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官:邓兴太

                              2020年11月25 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明溪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505********。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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