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9********,汉族,自贡市人,中专文化,四川自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7日,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F****小型越野客车由自贡市高新区汇西加油站方向经马吃水立交桥往贡井区方向行驶,00时44分许,当行驶至盐都大道自井段马桑沟岔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挡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毫克/100毫升,因涉嫌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0.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④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⑤血样提取表、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检查笔录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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