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12月0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黄桥社区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范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02.92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 赵志田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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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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