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蒙DQ****号小型轿车,沿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宝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内环南路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侠

检察官助理:刘迪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