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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12819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13名镇雄县母享镇一幼儿园学生行驶至镇雄县**村**组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查证该车核定准载7人,实际连同驾驶员一共14人,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达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范某某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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