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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21时许,驾驶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8)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6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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