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无棣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鲁M****3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津塘公路胡北小镇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范某某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进行抽血,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移送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员详细信息表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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