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58********,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河南省杞县人,户籍及住址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楼院**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3日09时38分,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豫******的小型轿车行至河南省高速公路孟津站上站口处,被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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