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6********,汉族,初中,务工,河南省**县人,无前科,住河南省**乡**村**村**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同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河南省**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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