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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小区****单元**)。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S319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S319线66km信号灯路段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唐某某驾驶的粤S1****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经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查询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陈情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对方,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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