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1********,汉族,大学本科,企业职工,住宜兴市**街道**村**场**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经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持 “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号的小型轿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巷头路宜北桥路口时,撞到路中央护栏,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杜宜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953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