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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市中区**路**菜馆出发,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其同行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通知交警到场处理,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mg/100ml。

同年5月2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范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芬

                                                     检察官助理:刘文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6411****);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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