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高密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大街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敏敏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